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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『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教師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術交流、提升教育品質、維護學術獨立、保障教師權益、改善教育環境、照顧會員 福利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校區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。
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任務如下:
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:
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:
第十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: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退會: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會員經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之職權如下: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至十五人(會員人數未滿一百人,置理事十一人,超出一百人時,每五十人增設 二人)、監事三至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設常務理 事三人,監事會設務監事一人,分別由理事、監事互選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互選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 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理事會主席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 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第廿三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及各種委員會。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、幹事(包括財務幹事一人)或助理若干 人,協助理事長及理監事會綜理會務。主任秘書與財務幹事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同意任命 之,任期與理事長同。 各委員會之業務職掌,細則另訂之,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。 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,由理事會推薦,任期與理監事同。 各委員會之委員,由召集人自會員中遴聘,並向理事會報備,任期理監事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至當屆理事會屆滿為 止。
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會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 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廿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執行其會員 (會員代表)權利與義務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八條 常務理、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。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 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 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廿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: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得由 後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
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
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人事費用表,提 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大會)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,先提理、監事會會議通過)。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 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,並造具審核 意見書送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, 得先向主管機關報備,並於下次會員大會時追認)。
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台北市社會局民國 90年 6月 日社字第 221 號函准予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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